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2012-04-29布秉秀
经济师 2012年11期
布秉秀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的颁布,使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文章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担保公司 基本担保业务 会计核算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45-02
2010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的施行,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