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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引发的社会管理思考

2012-04-29向立力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10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唐慧劳教

向立力

最近,湖南永州的“唐慧案”勾起了人们对八年前孙志刚事件的回忆,以至于腾讯网在“今日话题”栏目中打出“唐慧能否成为第二个孙志刚?”的标题。其实,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早已提上议事日程。2005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试点工作正在开展。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表示,未来“劳动教养”将被“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其中广受诟病的“管制程度高”、“程序缺失”、“期限过长”等问题都将有深刻而全面的改革。然而,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各方围绕劳教改革又确有一些纠结。在主张改革暂缓者看来,很难找到有效的替代制度。这种观点值得思考。面向“后劳教时代”,我们在组织社会管理的思路上,尤其是对管理目标设定、管理權力运用以及管理方式选择的调整,似乎越来越紧迫。

首先,社会管理目标要更合乎民心。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这是我们的优势,但也造成公权力过多介入私人生活,公私利益空间拿捏失当的顽疾难免存在;而与之对应的是,在积极、持续的法治宣传下,群众的权利意识显著提升。套用一句时髦的经济学术语来说,当前频频出现的针对公权力部门的维权行为存在结构性原因。维权行为可能以不和谐的方式呈现,但根本上还是源于群众对政府解决问题能力的信心,这种信心是民心最直接的存在方式和最直观的衡量指标。唐慧案始于“不恰当”的维权行为——闹访。因为不少基层政府认为,稳定对于经济发展十分必要,上访则必须被严控。然而,稳定不等于没有矛盾。我们最需要的是正视矛盾、缓解矛盾,而不是压制矛盾、粉饰太平。事实证明,在设定社会管理目标时过分强调没有上访才是善治,也许会适得其反。

其次,社会管理权力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精神。法律赋予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同时,也给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裁量得当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反之则损害法律的威信。唐慧案中,永州方面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进行扩大解释,因为这有利于控制那些“不合时宜者”。永州以外,类似作法已是“公开的秘密”,一纸劳教书俨然成为“老资格”访民的象征。但这肯定不是劳教制度的本意所在。“法无精确之定义,而委诸善良人之判断”,成文法很难做到法律逻辑的绝对严密,因此,执法者必须本着法治精神来运用权力。这也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的深刻含义。法治精神是一种价值观,是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的共同信仰,无需在每一部法律中重复,但必须作为每一部法律适用的前提。然而,有的执法者只看到字面上的法律条文,有的甚至把对法律的曲解看作结合实际、灵活执法的本领,他们远离了法治精神而不自知。

最后,社会管理方式要更加依靠社会本身。组织社会管理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把违法者相对隔离开进行教育改造是办法之一,好处在于执行力强,效果也立竿见影;但不足在于强制色彩浓,容易引起相对人的抵触心理,执行错误的回转成本也比较大。其实社会本身就蕴藏着丰富的矫正违法行为的资源,比如,不少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都致力于提供各种帮助,由他们采取的心理干预、职业辅导等措施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容易被接受。尽管从短期看,这种柔性治理方式不那么“药到病除”,但从长远看,它最大的优势在于能较为彻底矫正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对于轻度违法行为而言,效果尤其好。我们应当尽快帮助这些组织和志愿者走向社会管理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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