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组织社会责任理论初探
2012-04-29杜丛新谭江波
科教导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体育
杜丛新 谭江波
社会责任的概念是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针对企业所提出。卡罗尔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集大成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的期望。
国内外关于职业体育组织社会责任的研究都很少,戈弗雷认为CSR和体育运动是互利的。沃克和肯特通过对NFL联盟2006年 “超级碗”期间的CSR活动分析,对297名球迷的问卷调查后,认为CSR是影响球队和联盟声誉的重要因素。芭比亚克和沃尔夫研究职业体育组织CSR的驱动因素。调查了8名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高管,结果显示,外部因素比职业体育组织内部因素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布赖特巴思和哈里斯研究了CSR对职业足球发展的作用,以英格兰、德国、美国和日本职业足球为对象,结果认为,为了提高职业足球的公众形象,应该把CSR活动整合到足球中,CSR活动的开展,能够为足球竞赛吸引更多的观众,为职业足球的利益相关者创造额外的价值,增加职业足球组织的竞争力。
国内的陈锡尧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认为体育赛事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主要和次要利益相关者。赛事的运作机构、运动员、裁判、观众、赞助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政府、媒体和和相关社会团体为次要利益相关者。
国外在体育领域进行社会责任的研究最近十年才开始,2009年才得到重视。职业体育组织社会责任理论还没有系统化。因此,深入研究职业体育组织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