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进程中的困境与出路
2012-04-29赵德勇
科教导刊 2012年11期
赵德勇
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自2000年在中国大陆开展以来,已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10余年间,围绕这种自美国传来的法学教学方法,相关的理论争论和实践探索从未间断。就实践层面而言,既有对该种教学方法的大胆引进以及积极消化,但是也的确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盲目模仿和形式照搬。而理论层面上,既存在着对这种方法的积极肯定,也有对这种方法的全盘否定。本文将立基于诊所法律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方法体系中定位分析,进而一方面探讨诊所法律教育中内在因素——教师与学生这两大主体所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另一方面也关注外部因素——教育制度和社会支持层面存在的不足与改善措施。
1 定位之困——如何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作为一种法学教育的特殊方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的法学院。该种教育方法乃是受医学教育的方法启发,在学校内部或者外部设立“法律诊所”,让学生以“实习医生”的身份接触真实社会中的当事人以及实际处理案件,指导教师则指导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如何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如何塑造执业理念。自2000年9月开始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内地的一些大学进行资助,以便这些学校开设诊所课程。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我们应该思考这一教学方法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方法体系中的地位该如何正确认识?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方法中的地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