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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属拒证权的几点补充

2012-04-29张秋华

群文天地 2012年13期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草案重新确立了亲属享有拒证权,这无疑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该法条存在诸多不足。笔者在此提出几点补充:首先明确亲属拒证权是一项权利,其次扩展亲属拒证权的范围,再次将三类案件排除在亲属拒证权的案件范围,最后,提出违反了亲属拒证这一法律规定的后果及救济。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补充

亲属拒证权又叫做亲属作证特免权,是指本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因其与被指证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有权拒绝举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六十八规定了我国亲属享有拒证权。属拒证权是现代拒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法或者证据法中都有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亲属举证权原本是我国法律发展中的一个传统,自西汉开始我国就有“亲亲相为隐”的原则 ,此后各朝各代加以损益,传承至民国时期。然而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刑事诉讼法却将这一传统丢弃。尽管我国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重新确立的亲属拒证权,却漏洞诸多。笔者认为,我国亲属拒证权应该补充如下四个方面。

一

首先,笔者认为应该明确亲属拒证权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将亲属拒证权视为一项权利有着三方面的意义。首先,笔者认为亲属拒证权确立为一项权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指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亲属拒证权保护的是亲属之间的爱和亲属间天然的人伦纲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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