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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12-04-29周德海

桂海论丛 2012年2期

摘 要:在国内学术界,有学者试图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提出“德—法整合”命题,为在现实社会中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支持。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是法律统摄并涵盖道德和伦理,而不存在一个道德与法律之间“互动整合”的“德—法整合”关系。因此,从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中寻找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思想资源,只能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误解和曲解。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理论;法律与道德;“德—法整合”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2-0044-05

在国内学术界,有学者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提出“德—法整合”命题,为在现实社会中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支持。对于这种观点和做法,笔者以为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误解和曲解。

一、“德—法整合”命题的基本内容

在国内学术界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研究中,一般都认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法”概念与“法律”概念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最先提出“德—法整合”命题的樊浩先生在《德—法整合的法哲学原理》一文中[1],就是持这种观点。樊浩先生十分肯定地指出:“黑格尔正是通过法律与道德必然的和有机的关联建立法哲学的辩证体系。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将法的理念的发展当作法哲学研究的对象,透过概念的自我运动,阐发法的理念。他的法哲学体系包括三大部门或环节,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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