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群体本位”思想对造就公民意识的阻碍及其消除
2012-04-29杨茜王志敏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0期
关键词:思想
杨茜 王志敏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群体本位”思想主要根源于儒家思想以及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它是现阶段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不利因素之一。现代法律理念与“传统人”的背离和张力,是困扰转型国家法治进程的一个严重的突出的问题。因此,光是简单移植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能必然地带来法治,而主体因素则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群体本位;思想;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85-02
中国传统文化的视野中,个人永远是渺小的,群体永远是伟大的。以国家和家族本位为代表的群体本体,实际上是取消了个体的具体权利。中国文化是扎根于群体的一元的别无选择,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立足于个体的多元自由选择。当然,任何一种思想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它必须有坚实的社会根基。
一、公民意识是重要性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成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理性角色认知,在塑造转型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社会与其过去的纽带关系永远不可能完全断裂,当悠久的历史符号渐成深厚的传统时,我们发现祖先的权利观念是淡薄的。但由于历史遗传因素的浓重影响,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公民意识的塑造产生了深层的影响,其中影响最为深刻的是“群体本位”思想。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不利于权利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把追求秩序和谐作为理想,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交往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强调整个群体而忽略了作為单个权利个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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