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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中的共同灾难条款

2012-04-29郭泰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3期

[摘 要]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且不能判断死亡先后顺序的,《保险法》与《继承法》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 只好由执法机关来评判。但因为执法机关可能对新《保险法》的理解并不深入, 对保险知识也了解不多,所以经常会造成错判,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这篇文章分析具体的矛盾点并针对进一步完善《保险法》提出一些建议与。

[关键词]保险法 同时死亡 保险金 继承法

一、 保险法与继承法的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在保险实务中有两种情况会出现矛盾,第一种情况适当被保险人是长辈而受益人是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依据《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但是依据《继承法》推定被保险人先死,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在保险实务中经常造成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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