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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背景下“特定企业”的纳税筹划

2012-04-29黄洪

会计之友 2012年21期

黄洪

【摘要】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当上述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既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文章以增值税扩围为背景,通过案例剖析了三种情况下的纳税筹划实践,总结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筹划方法与操作流程。

【关键词】 增值税扩围; 特定企业; 纳税筹划

一、筹划背景:相关政策与筹划思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财税[2011]111号文件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当上述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既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他们可以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人类型,从而实现纳税筹划。为便于表述,本文将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称为“特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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