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厕事件”看法治原则
2012-04-29周刚志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3期
周刚志
“人性尊严”或“人权保障”为公法上最高原则,地方政府及地方人大对于法治原则之理解,亦当以此为依据。
2月19日,在广州市越秀公园旁的公厕,几名女大学生闯进了男厕“方便”。据说,她们的目的在于表达对当前中国社会男女厕位不均衡之抗议,促使政府解决女性在公共场所如厕排队拥挤的问题。有人认为,女大学生的此番举动是中国女性公民意识觉醒之表现,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一大进步”。笔者以为,此种“行为艺术”固然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社会民众及地方政府对女性如厕问题的重视,但是其必然对在场如厕男性造成侵扰,甚至涉嫌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实不宜作过多之鼓励。
然则,女性厕位太少导致如厕困难,这在当今时代确实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不久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师修文辉上书广外校长,建议对广外南校卫生间进行改造,具体方案在调研具体男女比例的基础上制订,同时提出今后广外新建教学楼应该考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考虑广外特殊的校情,制订科学的建设计划。据说,广外校方对此合理化建议已作出妥善回应。
其实早在几年之前,某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之时,即有人提出在其中专门规定男女厕位之合理比例等问题。但是,主管部门认为设立此种条款涉嫌“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上位法依据”而未予采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