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2-04-29高素玲张丽英杨立铭
会计之友 2012年32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
高素玲 张丽英 杨立铭
【摘 要】 文章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及科研奖励提出了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高校教师;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每年的收入都在增长,尤其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从我国1994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73亿元,到2012年的6 054.09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45%上升至6.7%。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增长同全国个人所得税形式一样,增幅显著。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 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 186倍,而高校教师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遭到了多数教职工的抱怨,尤其是有的老师在与其他高校比较后,对取得同样收入却缴纳不同税额更是百思不得其解。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教师收入进行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误解
通过纳税筹划后少缴了税款,人们一般会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即使高等院校的财务会计人员有这种想法的人也普遍存在。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最终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收益最大,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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