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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2012-04-29郭跃

郭跃

[摘 要] 单方拒绝交易被认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支持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的“必要设施”理论是不充分的。规制单方拒绝交易行为和经营自主权有冲突,对经营者从事投资和创新的动机有负面影响,而且在救济措施方面也存在困难。美国反垄断法经过反复摸索已经放松了对拒绝交易行为的处理。中国反垄断法采取“过错推定”的做法,要求垄断经营者必须提供采取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迫使垄断经营者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恰当的做法应当是“无罪推定”。

[关键词] 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必要设施;经营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3-0057-05

在反垄断法体系中,单方无条件拒绝交易(unilateral refuse to deal)被认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一种行为。此类行为因是单方的,故区别于多个经营者的联合抵制个别交易对象的行为。又因经营者拒绝交易不以交易对象未能接受某些限定条件为前提,故又区别于搭售等其他限制交易(即有条件拒绝交易)的行为。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指的就是这类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交易,就违反了反垄断法。虽然法律的规定简单明了,但考虑到在市场经济中,选择与谁交易实际上是每个市场主体(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何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准确地区分哪些是“有正当理由”、哪些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行为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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