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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密法下公安经费的预算公开问题

2012-04-29丁海福

会计之友 2012年4期

丁海福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健全,政务信息的透明度越来越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财政预决算不得定为国家秘密”,为预算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经费预算因具有公共性和保密性的双重特点,在公开与保密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文章通过分析公安经费预算公开与保密的影响,提出既能满足保密需求,又能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满足社会效益的思路。

【关键词】 新保密法;预算公开;公安经费

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现代民主国家的必然要求。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级财政局及政府机关陆续通过传媒、互联网等方式将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新修订并在2010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把“财政预决算、审计报告等财政资金的使用、审计、审核情况”列为“不得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公安经费预算是财政预算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备受社会关注,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意识到预算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分别向党委、政府及人大常委会等机构提出了预算保密的诉求。本文通过分析预算公开与保密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探讨在新保密法施行的背景下公安经费预算公开之路。

一、预算公开的含义及范围

预算是人民依法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使之最大限度满足人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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