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及腐败的思考
2012-04-29刘会和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6期
刘会和

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全国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多发性、连续性、群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总体上可控。土地征用、审批,土地招拍挂,土地转让、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监管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窝案串案较多。也有政府工作人员借口“改革”、“发展”,以搞活经济和招商引资为幌子,利用权力或影响,直接出面或“打招呼”帮助打通关节,影响国土资源管理的公正性。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国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还是处于可控范围。如2009年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处理违法违纪人员683人,2011年390人,下降43%。
国土资源领域项目发包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往往违法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一些不法商人为达到转换土地性质、减免出让费用、承接工程、协调关系等目的,往往采取不法手段以获取非法回报,出现人情工程、权钱交易工程,甚至擅自变更设计,追加工程量,增加工程投资,造成“工程黑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犯罪主体单位或部门“一把手”居多,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及国土所愈来愈成为防范的重点。一把手对单位的大小事情均有决定权,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同时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干部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点。如2011年全国国土资源系统390名违法违纪人员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165人,占42%,乡镇国土所干部112人,占28%,两项之和占到70%多。
国土资源领域共同犯罪现象特点是延伸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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