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结论是否可诉?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7期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日甲省A市B区张某等十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甲省人民政府寄出了《要求撤销【2006】政国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申请》。2010年9月30日,甲省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向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出具《关于移送信访材料的函》,该函件载明:“我处于2010年9月20日收到A市张某等十人要求撤销【2006】政国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申请,现将相关信访材料转送你处,请调查核实处理,并请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处及相对人。”
后A市B区拆迁事务所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对张某等十户要求撤销土地审批单的情况汇报》,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将该情况汇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给张某等十人的委托代理人。
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接受张某等十人的委托,向甲省人民政府发出了《法律意见书》,就A市B区拆迁事务所的回复提出法律意见。2011年5月23日,张某等十人向甲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甲省人民政府对张某等十人2010年8月1日提出《要求撤销【2006】政国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2011年8月22日,甲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告知张某等人,已在2010年9月30日将此事项移交甲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理。
张某等十人不服,遂依法诉告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张某等十人的起诉。
案情评析
本案做此裁定,主要理由如下:其一,甲省国土资源厅没有撤销甲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6】政国土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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