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美国跨境证券诉讼属人管辖权问题探析

2012-04-29汪诸豪

人民论坛 2012年8期

汪诸豪

【摘要】近年来,众多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及其公司管理层个人被卷入了美国股民发起的证券类集团诉讼之中。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却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性和管辖权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美国法院对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属人管辖权问题。美国法院属人管辖权适用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导致了实践中一定程度的制度成本。

【关键词】美国法院境外董监高属人管辖权

2011年以来美国证监会通过加大对其证券市场上VIE模式中国概念股的监管力度,调查出大量公司公开业绩造假,由此引发了中国概念股股价的集体跳水,众多公司股票交易被停牌,更有甚者被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或纳斯达克(NASDAQ)勒令退市。事实上,这种通过美国股民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跨境证券纠纷的案例在实践中问题重重。首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以下简称《1934证券法案》)并未明文规定该如何处理涉外证券诈骗,更未提及该如何处置外国公司的境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其次,这种涉及到跨国主体的集团诉讼,一旦美国法院开始审理,便会立刻产生大量复杂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问题。实践中,许多美国法院在处理跨境证券案件时,会启动“法院不方便审理”规则对这类案件进行撤销或寻求外国同行的协助;甚至股民集团诉讼中原告的组成会涉及到美国境外投资者是否具有在美国法院原告诉讼资格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