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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身权”保护

2012-04-29陈寒冰

人民论坛 2012年8期

陈寒冰

【摘要】我国民法学界对亲属身份权理解的不科学,造成了对亲属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利益保护的分析违背常识。只有从亲属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解读亲属利益共享的法律特征,才能科学构建死者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使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真正符合社会实况。

【关键词】死者人身权亲属权索赔权

关于“死者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问题①,最高人民法院自“荷花女”一案以后,先后做出了四个司法解释②,前三次都是用的“死者的名誉权”,这种对死者赋权的做法和理念③,违背民法基本逻辑,第四个司法解释虽对上述错误观点有所纠正,但在基本法理和实际运用上仍存在重大缺陷。

我国“死者人身权”的保护仍不合法律常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死者的遗体遗骨受法律保护,这个解释虽然不再提死者人身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但实质上仍未跳出旧理论的巢臼,据起草者解释:“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所以,死者的亲属有相应的索赔权④。笔者认为学者的这种近亲属利益保护说理论有不足之处。

首先,近亲属利益保护说理论只是直接从表面现象和损害后果出发,并没有真正搞清楚这种近亲属利益的权利来源,这个解释,忽略了有一些曾孙子女不得不依靠曾祖父母生活的实际,笼统的“近亲属利益保护说”很容易被已有的法律事先假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错误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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