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迷路女童回家,是捡还是拐
2012-04-29
百姓生活 2012年8期
捡到迷路女童,不报警,却将其带回江西老家,得知家属悬赏又将其送回。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得悬赏酬金?2011年7月15日,深圳龙岗发生“捡童案”,民警裁定当事人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2012年2月,陈某兰状告孩子父母索8万元酬金。3月21日,深圳7位市人大代表赴龙岗新生派出所调研,建议重新查案。
捡到女童带回江西,民警认定并非拐卖
2011年7月15日17时许,家住深圳龙岗街道新生社区的5岁女童佳佳(化名),独自跑出小区与父母走散,站在马路上哭,被江西宜春籍女子陈某兰碰到。据称,她陪了孩子两个多小时后,把孩子带回了家。
当晚,佳佳父母四处寻找孩子。第二天,佳佳的爸爸徐先生张贴启事,悬赏2万元酬金寻人(后将酬金增至8万元)。
陈某兰称,当天下着大雨,因此未带孩子去找父母。当晚,她接到姐姐的电话,其父病危。陈某兰称不放心把佳佳托付他人,就带孩子一起回了江西。
第三天上午,陈某兰的丈夫在深圳看到悬赏公告,把情况告诉了妻子。陈某兰遂致电佳佳父母,称孩子在自己身边,准备带回深圳。
接完电话,佳佳的爸爸徐先生报了警。
7月18日下午,民警在东莞找到了正欲返深的陈某兰和孩子。新生派出所民警以涉嫌拐卖儿童将陈某兰刑拘。
办案民警介绍,经法制、预审部门审查,发现陈某兰得知失踪女童家人寻找孩子,主动联系,并将女童从江西送回深圳,主观上没有拐卖的故意。因此,警方认定不构成拐卖儿童行为。
7月26日,警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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