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著作权责任探析
2012-04-29慕小娟
软件工程 2012年8期
慕小娟
从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到百度文库被指侵犯著作权,网络侵权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案件变得越来越多。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类型也变化多端。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多为社会公众,难以直接提起诉讼获赔。而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则较为确定,因而会产生较多的侵权纠纷。那么,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将探析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犯著作权中的责任问题。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及分类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也就是向广大用户提供因特网在线服务的经营者,一般是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公司等经营性组织。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分为两种,网络技术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广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技术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狭义上则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商。
网络技术提供商,是通过技术、设备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的服务商,其基本特征是按照服务对象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组织或筛选所传播的信息。常见的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百度、谷歌的搜索服务,BBS、个人空间、博客的信息平台服务等。
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将信息上传或者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并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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