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中的“被判处”
2012-04-29何俊玲
考试周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含义
何俊玲
摘要: 《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多处“被判处”的含义未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法律条文中词语含义的正确理解直接影响对条文的理解和使用,也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待遇。如果含义模糊不清势必损害罪犯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法律适用的混乱。本文对“被判处”的含义予以明确化,以对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 《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条文“被判处”含义
对法律条文中词语含义的正确理解,直接影响到法条的适用。《刑法》总则条文中共有17处用到“被判处”这样的表述,其中有13处基本上不会产生异议,“被判处”可以确定地指“被原判决判处”,但是另外4处,也即《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的4处“被判处”的含义如何理解,则有待进一步商榷。《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条文中的“被判处”,是仅指被“原判决”判处,还是包括经过减刑后的“裁定”判处?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适用对象(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对象(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则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如何理解这三个法条中“被判处”的含义,意义重大。如果“被判处”仅指“原判决”判处,则死缓犯在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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