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媒体使用外语词的原则
2012-04-29张宏献
新闻爱好者 2012年9期
张宏献
【摘要】外语词在新闻媒体中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从现实看,简单地屏蔽外语词并不是有效的手段。国家应该给出一个指导性原则,让不同的媒体根据各自的实际加以规范。
【关键词】外语词;新闻媒体;使用原则
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对各广播影视机构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在非外语频道,播音员主持人在口播新闻、采访、影视记录字幕等方面,不准使用外语以及外语缩略词,这在业界和学界引发热议,大家的观点普遍倾向于反对“一刀切”式的禁止。其实,这个禁令是有法规依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无独有偶,在纸质媒体行业也有同样的规定。2006年出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来,新闻出版总署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出版物的文字: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
这些规定的效果如何?看看近年发展势头强劲的《河南商报》的标题便可窥见一斑。仅在2011年12月7日一期的《河南商报》版面上,就能找到以下标题:
《郑州BRT要扩容》(A1版)、《Hello“焦桐”》(A06版)、《农业路上BRT要向东西延伸》(A14版)、《Hold不住了》(B02版)、《ED分型而治 让男人Hold住幸福》(A13版)、《输出功率达430hp的全新保时捷Gran Turismo,配四轮驱动及运动型底盘(引题),Panamera GTS:四门跑车蓄势待发,续写传奇(主题)》(C06版)、《首付7万CBD旁住两房》(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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