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休婚假是否属旷工
2012-04-29陈军坦
人力资源 2012年9期
关键词:企业
陈军坦

【案例】王女士是上海某展览服务公司的客服主管,2010年5月登记结婚(晚婚),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向公司申请婚假。2010年8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同日向公司提交了婚假申请(日期为2010年9月9日至2010年9月19日),但公司一直未给予回复,2009年9月8日王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提交了婚假申请,并同时向总经理及人事经理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了婚假申请。2010年9月9日起,王女士不再上班。
2010年9月13日,王女士收到了公司以快递投送方式送过来的《解雇通知》。通知声明,由于其连续旷工满3日,故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王女士想到公司是明知自己休婚假而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庭审时,王女士提出,自己多次提起休婚假,单位一直拖延未作答复,9月8日再次向部门经理提交了婚假申请,还向总经理和人事经理转发了请假内容。所以,2010年9月9日起不再上班属于休婚假,不属于旷工,单位提前解除系违法。
该公司辩称,经王女士本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规定,婚假申请应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王女士未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旷工无疑,公司同时否认王女士曾经提出过婚假申请。
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个中问题值得探讨:
休婚假权利如何保障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及《上海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注:一般按3天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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