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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市场发展中政府干预形式的比较分析

2012-04-29隋振婥金春红

党政干部学刊 2012年9期

隋振婥 金春红

[摘要]风险投资活动客观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风险投资公司和新兴企业获得的私人边际收益低于社会边际收益,具有正外部性。如果单纯的依靠市场机制,势必会导致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活动不足和新兴企业的创新行为不足,因此各国政府都对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进行了积极干预。本文对中国、美国、英国和日本政府干预风险投资市场运行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总结,并对各国政府干预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异同作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风险投资;政府干预;国别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3/8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9-0056-07

一、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中政府干预的具体形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政府直接投资是指政府作为一个投资主体直接出资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政府直接投资可以增加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并将投资对象、投资区域、投资阶段向依靠市场机制风险资金供给不足的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种子期和初创期倾斜。政府直接出资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增加风险资金的供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因风险投资正外部性导致的有效投资不足进行弥补,有利于新兴企业的发展和实现技术创新,并最终对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国民经济增长和综合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提高做出贡献。此外,政府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的支出可以看作是财政政策政府支出的一部分,会直接影响一国均衡的国民收入水平,并能通过乘数的作用达到促进国民收入增加和就业增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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