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2012-04-21赵虎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5期
文 / 赵虎 /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争议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文 / 赵虎 /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评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这次修改幅度最大的当属体现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内容,本文以下就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以及本次司法解释修改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论,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益帮助。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有的译为《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即DMCA法案)。美国当时规定避风港原则主要是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考虑到有些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仅在著作权人通知的情况下,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的规则,即“通知+移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减少了网络空间提供型、搜索链接型等类型的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
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在上个世纪末同样处于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新浪、百度、搜狐等网站均创建、成长于这个时期。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面临着大修,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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