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企业并购反垄断问题需要“对症下药”
2012-04-21朱忠良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5期
解决企业并购反垄断问题需要“对症下药”

朱忠良商务部反垄断局处长
反垄断法反对的对象可以归结为两种行为: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垄断协议。两者的共性,就是控制市场。前者是一家独大的控制市场;后者则是少数几家合作共同控制市场。对企业并购进行事前审查,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上述两种行为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与国外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由三家机构共同执法,商务部负责企业并购审查;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法》其他内容的执法工作,具体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行政垄断,二者之间分工的标准为是否与价格有关。
商务部负责企业并购审查,法律上称为“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并购后市场上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等控制市场的垄断行为。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且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法律要求交易方在达成交易协议后向商务部履行申报义务,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商务部组织专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案件调查,判断交易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从交易双方来看,并购是相互协商的结果,因此效果应是双赢的。商务部审查的目的在于判断交易是否会在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包括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及其竞争者利益乃至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如果审查后发现有不利影响,商务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果没有或者很小,商务部就没有必要干预企业的交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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