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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 充分尊重和保护了人权

2012-04-20严碧华

民生周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刑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 本刊记者 严碧华

刑诉法修改: 充分尊重和保护了人权

□ 本刊记者 严碧华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本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进行表决。图/严碧华

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本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那就是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最后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通过。

“两会”期间,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李江在内的多位代表向本刊记者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尊重和保护了人权。

充分保障人权

在“两会”采访期间,记者在多个代表小组讨论现场发现,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最为激烈。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进行表决时,与其它几项表决一样,会场非常安静。不到一分钟,大屏幕显示: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通过”。

通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总条例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后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它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如是说。

又一次“大修”

人权,无疑是此次修法最热的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虽然只有短短七个字,但其标志性的意义不显自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侯义斌认为,中国的立法进程有不少里程碑,如《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而此次刑诉法大修也绝对是一个里程碑。“物权法是明确了每个公民的财产权,而刑诉法则关系到大家的人身权,是对每个公民最根本的利益保障,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看来,这次进步集中表现在以下四点:一个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一个是在侦查阶段引入律师辩护环节,使得律师能够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再一个是证据制度的变化、侦查程序的变化。把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最后是我们解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

《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指出,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此次修改是1996年后对刑事诉讼法的又一次“大修”。修正案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关系,使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

曲折修正路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

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由此,刑诉法修改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此后的立法过程吸纳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参与,问计于民,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多位法律界人士曾提交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就是其中一位。

临近表决的前一天,在湖南团的分组讨讼现场,秦希燕仍不忘向在座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玉清发出呼吁,希望常委会能更多的采纳其建议。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充分听取建议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一直在关注、研究、收集这部法律在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2009年开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的时候,就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包含公检法这样一些司法机关的意见,也包含专家、学者、律师界的意见,还包含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郎胜说,“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也提到了,在这几年,本届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达80多件,人次达2000多人。”

“由于牵涉面广、建议众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谓一波三折。”一位曾多次参与刑诉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向记者表示,矛盾主要体现在律师与公检法系统之间,迂回多次,最终形成了今天的表决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在委托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措施、死刑复核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等五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此外,根据一些代表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做了个别文字修改,最后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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