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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2-04-14

四川建筑 2012年3期
关键词:印花税税款所得税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通知,以上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此外,两部门还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有关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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