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学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社会交往关系研究
2012-04-14武子奇员智凯
陕西科技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武子奇, 员智凯
(西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经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72)
0 引言
人与人之间的交际和往来,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不仅是个人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对于公务员来讲,在执行各项公务的活动中更是需要和许多不同的人员往来、打交道,协调上下级和同事之间以及社会不同方面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务员的社会交往行为理应是密切联系群众、为国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谋取私利,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在执行公务时采取公开的无私的交往活动.
1 公务员非正常人际交往滋生大量消极腐败
当今社会由于“关系主义”的盛行,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搞私密的交际活动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于是,“要办事,找关系”形成了一种庞大的社会“潜规则”,由此而滋生的腐败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因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加强社会风气的净化,使公务员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能恪守道德准则、遵守法律规范任重而道远.
公务员非正常人际交往带来的危害有以下三方面:
1.1 助长消极庸俗现象
当下,许多公务员仍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办事情要“凭交情”、 “找关系”,而不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有些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照顾亲朋好友及与自己感情较近的人,让之获取非正常利益.这些感情关系包括亲缘关系:如血缘关系、亲戚关系、裙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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