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
2012-04-13王强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1期
王强军
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
王强军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法条竞合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同时,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为了实现刑法所追求的罪刑均衡,实现刑法的公众认同,我们有必要准确地把握三个犯罪各自的本质、行为特征和处罚范围,从而理性地处理三者之间的竞合关系。
一、规制交通安全刑法网络之织成
在现代科技社会,处处都有危险,我们生活的许多方便,也是这些危险换来的,所以,在确定对危险或风险进行控制时,应当注重对利益与风险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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