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研究
2012-04-13胡艳香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作业
胡艳香
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研究
胡艳香
《侵权责任法》第77条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其正当性之争及适用问题成为侵权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国内外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的法律发展表明,该制度在各国侵权法中不具有系统化特征。从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严格责任的本质特征以及节约社会成本等角度分析,限额赔偿制度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最终废除高度危险责任领域中的限额赔偿制度之前,我国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并适时调整最高限额。
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补偿损害;社会成本
现代科技文明与高度危险相伴而行。核工业经营、高速交通运输、基因技术及其他生物工程试验等高度危险作业,一方面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却不时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与现代社会以前所出现的种种风险相比,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后果具有系统性和不对称性[1](18)。建构高度危险责任制度来平衡危险作业致害引起的利益矛盾成为各国侵权法的题中之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就以专章规定的形式回应了这种社会需求。然而,与一般过错责任和其他无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明确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就此,有学者主张高度危险责任有必要进行责任限制[2],甚至认为包括高度危险责任在内的无过错责任应当普遍实行责任限额[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