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敬”为经重建道德文化之要义
2012-04-13戴敏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戴 敏
(华南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州 510640)
改革开放历经了30多个春秋,伴随着奇迹般的经济发展,社会道德问题日益彰显。人们从生活水平低下,物质匮乏的环境,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里,过渡到奢侈品琳琅满目的今天,无可避免地导致了思想多元化。在无节制的虚荣心和功利主义驱使下,道德滑坡也就可以预期。但问题是近年来道德滑坡的严重性有渐渐超出大众容忍度的趋势。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4月的一次座谈上慨叹“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并要求大家注重对社会转型期道德文化建设的研究,以应对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的问题。[1]
社会是由人的群居而形成,所以社会道德的重建必须以个人道德的培育为重点。社会道德有赖法律的权威来维持,而个人道德则必须依靠“心”加以制约。道德滑坡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社会对不道德行为过于纵容,当违法的不道德行为鲜有受到法律制裁时,人们就不会敬畏法律。法律是根据时代、经济、社会和文化而设置的规矩,公民有必须遵守的责任,其有效性是基于人们对它的畏惧。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假如能够在人的内心里构筑一条道德底线,与外在的法律相辅相成,那么,社会必然更加祥和,正是“苟知其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则夫规矩禁防之具,岂待他人设之,而后有所持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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