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责任年龄
2012-04-13腾延娟宋香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腾延娟,宋香花
(1.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2.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53)
浅议刑事责任年龄
腾延娟1,宋香花2
(1.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2.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53)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未成年人无论在体格上还是在智力上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的判断都似乎达到“成人水平”,但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所受刑罚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但是受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抢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实质上是迷信刑罚万能,与刑罚目的相悖,是在推卸国家、社会、家庭所应承担的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做了规定,而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必要降低呢?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当代中国的未成年人无论在体质上、智力上还是在问题的分析上、是非的判断上、善恶的辨别上似乎更接近“成年人”,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老一辈人。在个人行为方面,自主性比较强,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出现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甚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其所受刑罚与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相称,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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