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2012-04-13庄桂玉
兽医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庄桂玉
(胶南市畜牧兽医局,山东胶南 266400)
畜牧兽医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庄桂玉
(胶南市畜牧兽医局,山东胶南 266400)
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受各种因素影响,畜牧兽医执法人员执法难度大;说情风盛行,执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违法者难以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极少数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有随意减轻或加重处罚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初衷。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自由”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例如,《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对兴办饲养场和隔离场等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弹性很大,给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太大,要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把握这一规定,既不偏重也不偏轻,恰到好处地处罚违法行为,这无疑增加了难度。因此,探讨如何合法、公正、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已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现实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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