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1)
2012-04-13姚源锋
兽医导刊 2012年4期
姚源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 530001)
在上一期,笔者主要谈了如何从法学理论角度来认识《动物防疫法》,这只是立足某一角度的小视野范围内形成的观点和看法,并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笔者是“过来人”,知道仅有宏观认识是不够的。在基层,同仁们更希望的是想知道《动物防疫法》如何具体实际应用的。为此,笔者侧重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逐条对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和意见。当然,难免挂一漏万,同样并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
一、关于动物防疫立法目的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在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一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五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可以看出,《动物防疫法》确立了5个立法目的。但不管目的多寡,其任务都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即目标是一致的。一部法律一旦确定了目的,那么,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要更多地考虑如何设计出一套确保“目的能够实现”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执法者在执法时就要考虑如何依法作为,才能达到“立法目的”要求的效果;司法者在裁决时就要考虑所裁决结果是否与立法目的相符,是否侵害了法律要保护的法益等。
在实践中,由于第一条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表述直白,人们都认为容易理解而忽视其重要作用。几年前,某电视台曝光了一个定点屠宰场明目张胆给屠宰牛注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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