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社会视阈探究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建设*
2012-04-13沈晓艳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沈晓艳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教研部,浙江 湖州 313000)
一、和谐社会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
和谐社会是一个包括人自身的身心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社会状态。它承载和容纳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自古以来都受到重视。不管中国或西方,也无论古代、近代还是现代,先贤圣哲乃至平民百姓都为之进行了不懈的追求。远古华夏先民主张的“大同”社会、“小康”社会(《礼记·礼运》),康有为设想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的社会,孙中山倡导的 “三民主义”社会,柏拉图的“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欧文、魏特林等人的“乌托邦”等等,这些都是以和谐为内核的理想社会。21世纪初,中国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获得上下普遍认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明确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党第一次将“和谐”写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中,使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目标在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上实现“四位一体”。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则主要体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这几个方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