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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2-04-13

关键词:著作权人知识产权数据库

高 宇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1 数字图书馆与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由于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在这种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并且隐蔽性较高,取证困难,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甚至传统知识产权已不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可见,影响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属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范畴。

1.1 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翻译自“digital library”,它是一个与传统图书馆相对应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图书馆中的应用而出现的,就是一种拥有多种媒体、内容丰富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读者方便、快捷地提供信息的服务机制[1]。虽然称之为“馆”,但并不占用物理空间,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它的实现原理主要是将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数字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并在硬件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原有馆藏挂于互联网之上,并通过互联网供远程用户检索、查询和利用,从而做到信息资源全球共享。

数字图书馆的特点主要有:服务对象大众化、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播网络化、信息技术现代化、信息资源共享化、服务方式个性化等。从数字图书馆的形式特点来看, 它已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手段、服务方式、服务内容,这一变化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1.2 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在这种数字网络背景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创造、制造工艺;外观设计、商标、商号名称等。而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和网络专利等。

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涵扩大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有了新的特征:更为集中化、连锁化和速度快范围广等。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大量运用下,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法律的滞后和不适应性、法律意识的淡薄、互联网的双刃性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等。

2 我国现行适用数字图书馆的法律、法规

在世界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自加入WTO以后,也加速了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一些与网络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给数字图书馆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1年修改了的《著作权法》、2002年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3年2006年两次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此外,2007年6月9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在中国生效。

3 数字图书馆发展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3.1 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1.1 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指图书馆利用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等手段将馆藏印刷作品、视听文献、缩微文献等传统介质的文献,转换成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信息资源的上载行为,而读者在利用这些资源时又构成了下载行为。数字资源的收集创建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环节。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以法规的形式提出了数字化形式复制的概念。因此,数字化行为可确认为复制行为的一种,作者实现其版权的各项权能的前提条件就是复制权,对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为有效控制可能泛滥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实施数字资源建设应尽量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中,但数字化行为涉及非合理使用的,可以列入法定许可,即不经过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3.1.2 建设虚拟信息资源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主要有两种方式:超文本链接和虚拟资源下载的方式。通过超文本链接可以将不同网站中有关的信息资源链接在一起,为用户提供访问被链接对象的网站,其形式分内链和外链。外链是指用户直接链接网站主页,一般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而内链指采用技术手段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直接访问被链接内容,而地址栏不变。这种链接方式也叫深度链接,大多情况被认为属于侵权行为[3]。

虚拟资源下载是图书馆将网上有价值的信息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重要的方法之一。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社会公有信息可随意下载;二是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区别对待,像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允许下载的作品,图书馆不得下载;对在销售市场影响很大的版权作品下载时,必需经过授权;仅仅是为个人学习的允许下载;当用户使用为商业目的下载时,图书馆作为中介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免构成侵权。

3.1.3 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的建设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是作为一种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实体。数据库作为一种软件技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发数据库同样也有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的问题。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主要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在数据库资源开发利用中数字图书馆处于十分特殊的位置,图书馆既是数据库资源的开发者又是使用者。在开发数据库时一方面要辨析所选他人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若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则要征得许可;另一方面图书馆对自主开发的数据库也要有充分的版权保护意识[4]。

由于数据库版权保护仅限于体系和结构,排除了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就要对数据库提出特殊权利保护,将保护范围从表达形式扩伸到信息内容本身。数据库特殊权利是数据库开发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或利用其数据库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3.2 信息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目的就是为了广泛传播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也是数字图书馆主要服务手段。这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播具有广泛性,不受时空、地点的限制,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比比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在网络时代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新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网络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信息网络的发展。对此,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数字图书馆最好获得现有技术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字图书馆为了进行资源共享,一般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形式来开展服务。如使用E-mail方式传递,只要用户本人不向公众传播,就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但是,公益性的文献传递收费就要明确收费项目,仅包括复制、网络通信、电信传输、合理的邮寄等成本费用,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就必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4 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4.1 健全法律体系,增强法制观念

我国入世之后,虽然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制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相对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现行法律框架还是显得有些滞后,与国外相比差距甚远。只有赋予了数字图书馆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对信息资源的专有权,才能使数字图书馆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馆。对此,我们应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也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到自觉守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就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利益[5]。

4.2 扩大合理使用范围,确定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人支付报酬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第七条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图书馆对信息资源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因此,数字图书馆应当合理使用规定范围内的数字作品,借助网络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合理使用在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图书馆应把握好合理使用的尺度,遵循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外,还应确定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互联网时代,法定许可制度是使那些未经作者授权使用其作品的使用者避免侵权的最有效的途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的情况,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和为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

4.3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组织代为管理和行使,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只需向机构征得许可和支付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信托人的作用。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既会保证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授权的高效率,又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4 采用技术保护措施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与艰难,除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以外,数字图书馆还应通过先进的技术保护措施,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常用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设置口令。采用权限设置,结合用户权限和口令,可以保护合法用户使用授权范围内的信息,防止使用非授权范围的资源,保护计算机中的个人保密信息[6]。(2)应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指的是隔离在本地网络与外界网络之间的一道防御系统,能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同时不影响正常访问。它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常见的一种保护措施。(3)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是一种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者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控制技术。一般采用IP验证和账号验证的方式。(4)软件加密技术。即按软件的等级加上不同的密级,使得对该作品必须先解密后才能使用。同时可设置自动计费软件,将信息使用费自动计入使用者的账户里。(5)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阅读,而无法复制。现在主要有浮水印技术和隐藏式水印技术两种。(6)客户认证技术(CA)。客户的认证是指特定的机构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的过程。利用认证技术可以建立起数字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确保数字作品的合法使用。一般常用的有口令的认证、智能卡的认证和密码的认证鉴别技术三种方式。

5 结语

科学发展日新月异,面对数字图书馆中浩若烟海的信息资源,应尽快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法律体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样数字图书馆才能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董慧,丁波涛,余传明.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马海群,文丽,周丽霞,等.现代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3]汤罘辉,韦景竹.近年来图书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例观察[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0,(2).

[4]刘晓清.怎样建设数字图书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

[5]郭彩峰.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J].新世纪图书馆,2011,(4).

[6]李昕.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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