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输入域外法律文化内容和次第的选择
2012-04-13叶反修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叶反修
(合肥工业大学 法学系,安徽 合肥 230009)
晚清输入域外法律文化内容和次第的选择
叶反修
(合肥工业大学 法学系,安徽 合肥 230009)
晚清修律是通过参照域外先进法律文化来完成的。在输入域外法律文化时,清政府优先输入公法文化,再逐步引入私法文化。晚清政府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既是为了尽快收回领事裁判权,也是考虑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公法文化的特点,同时也是法律发展后进国家实现由传统法治向近代法治转型过程中的普遍做法。
公法文化;法律移植;领事裁判权;法律文化传统
晚清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1]292。此次修律选定以大陆法系为参照法系,以日本为参照对象国,制定了一大批近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传统的司法制度得到改革,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开始在中国出现,古老的中华法系就此终结。晚清修律对后世影响巨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成为学界长期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课题。本文仅就晚清中国输入域外法律文化的内容及次第略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晚清中国输入域外法律文化概况
晚清中国在输入域外法律文化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不短的选择过程。就域外法律文化输入的内容及次第而言,晚清中国迫于形势,开始选择的不是日本而是西方,且以国际法为优先。根据梁启超的统计,从1861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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