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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下起诉《反假冒贸易协定》成员方:以美国为被诉方的可行性研究

2012-04-13■刘洋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2年4期
关键词:报告

■ 刘 洋

序言

早在2006年,鉴于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已经开始停滞不前,而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假冒商品的情况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美国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并开始倡导在WTO外建立新的多边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应对这一情况。随后在2008年6月,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和瑞士便开始对这一新的公约 《反假冒贸易协议》 (ACTA)进行正式谈判,历经多次修改于2010年10月达成了最终文本,现已开放给各国签署。

通过对ACTA最终文本的分析,笔者发现在许多方面,ACTA都比TRIPS更为严格:一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增加了权利人可获得赔偿的途径,建立了一些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推定,实质上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二是在边境措施上,增加了权利人在货物清关进出口时的权利,给予商标权利人在清关时更完备的救济,对特定场合下行政机关通知权利人的信息做了义务性列举;三是在刑事责任上,ACTA一改TRIPS只有一条的作风,对参加方的刑事措施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加重了参加方提供刑罚的义务。最为关键的一点是,ACTA同时还要求参加方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提供民事和刑事的保护措施,这部分实际上是来源于美国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 而且ACTA对 “技术规避措施”也做了规定,要求参加方采取措施抵制并对权利方提供救济,这其实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范围。由此可见,ACTA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又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全面细化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侵权规定,还将其范围做了很大的扩展,这是继TRIPS以后更高标准的全球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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