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2-04-1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21期
各分局,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 年10 月11 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药品的质量管理和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由药学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中医(民族医)诊所可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或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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