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4-1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21期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再需要进行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行为的,可以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申请主动注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主动注销的,应提交书面注销申请,注销申请应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书面注销申请,市药监局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发布注销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未提出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监局将依法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在市药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企业未向市药监局提出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的;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获准换证的;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被依法关闭的;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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