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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三调联动”机制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2012-04-13尹相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尹相丽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发挥“三调联动”机制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尹相丽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而“三调联动”机制以其独有的优越性,在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激化双方矛盾,对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可能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使被害人家属心里的怨恨得到释怀,尽最大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调联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以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实践表明,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机制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三调联动”机制自建立之日起,就以其特有的优势发挥着巨大的社会调节作用。将“三调联动机制”引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中,充分运用“三调联动”机制的优势,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成为我们目前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三调联动”机制的含义

“三调联动”是指以人民调解为依托,把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融合,合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通过对矛盾双方进行教育、疏导,使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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