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以诉讼风险控制原理为视角
2012-04-13崔建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崔建华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九龙坡400039)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以诉讼风险控制原理为视角
崔建华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九龙坡400039)
刑事诉讼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机制。但是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诉讼风险随之产生,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莫过于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无罪推定与反对自证其罪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衍生出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情况下,则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
风险控制;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倒置
一、刑事证据、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一)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是诉讼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诉讼活动得以展开所必须的法律要素,也是诉讼参与者完成举证责任的依托和支撑。我国学界对刑事证据的属性争论从未停止过,主流观点主要有三种:1.“客观事实说”。该学说认为:“诉讼证据就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1]。2.“根据说”。该学说认为,“客观事实说”有其局限性,面对虚假证据是否也是证据等质疑,显得束手无策,从而认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2]。3.“统一说”。该学说认为:“诉讼证据是事实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3],亦即诉讼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针对上述三种主流观点,史立梅博士则认为其在证据的概念逻辑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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