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工作的融合发展
2012-04-13周光富胡继恒王景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周光富,胡继恒,王景杰
(1.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0000;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双流610200;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崇州611200)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工作的融合发展
周光富1,胡继恒2,王景杰3
(1.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0000;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双流610200;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崇州611200)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重要举措,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大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检察部门的协作机制,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检察工作共同发展。
人民监督员;角色定位;整体协作
我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时年全国共有四川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至2004年9月试点范围扩大。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3137家各级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接近全国检察机关总数的90%。试点中,各检察院从高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中选任、聘请人民监督员3万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女性、无党派人士也分别占有较大比例。几年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审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拟撤案、拟不起诉和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32304件,有1635件检察机关拟处理,人民监督员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有89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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