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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

2012-04-13张宝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张宝华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

张宝华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法律上利害关系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新标准。然而这个标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什么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针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法官在认定中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差异。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基础上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资格;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合法利益

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转变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有关原告资格的最初规定。利害关系一词在行政立法中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与《行政诉讼法》41条相对,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这是关于原告资格的新规定,即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资格论的的转变,不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在某一环节上的变化,更体现了一种观念的飞跃和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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