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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2012-04-13刘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刘 翔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黔江409000)

试论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刘 翔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黔江409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仅在适用情形、公告期限及后果方面作了简单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由此给公告送达留下了被滥用的可能性,事实上也造成了公告送达在实践中被异化适用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对公告送达进行立法完善。

民事;公告送达;适用

一、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现状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权利而根据公平原则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具有很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但近年来,由于客观上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增加,及主观上一些法院片面追求审判“高效率”,造成误用、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不断出现,在实践中大多庭审最终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公告送达引起的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二、民事诉讼中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及立法缺陷

公告送达作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已经穷尽其他一切可能送达方法后才允许使用,属于民事诉讼送达中补充性的救济程序,是整个送达程序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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