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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合理化设置

2012-04-13李国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程序

李国红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2)

试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合理化设置

李国红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简略地规定了民事诉讼庭审前的准备程序,与西方国家审前准备程序的模式相比较,我国的审前准备不具备独立的程序价值,因而在实践中显露出了种种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该审前准备程序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使其初步具备了程序上的意义,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改进。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修正案草案

审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法院在当事人的参与下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1]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交换证据、追加当事人、法院调解、当事人和解以及鉴定、证据保全等等。

一、西方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概述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始于英美法系国家,不仅在英美法系的民商事审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

(一)美国模式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审前准备程序的产生与其所奉行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密切相关,其特点是当事人积极参与证据的收集和争点的形成,法官中立,不介入其中。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和实施之前,美国一直采用“诉答程序”(pleading)作为其准备程序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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