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级别管辖中案件移送问题探讨
2012-04-13曹明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基层
曹明威
(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湖南 长沙410138)
刑事级别管辖中案件移送问题探讨
曹明威
(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湖南 长沙410138)
刑事级别管辖对保障司法程序公正至关重要,我国关于刑事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外关于刑事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建议废除我国刑事级别管辖移送制度,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保障刑事级别的管辖。
级别管辖;移送;司法审判
刑事审判级别管辖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哪一级别的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有管辖权以及它们之间具体权限的分配。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依据,是刑事审判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影响法院职能的实现,是确定其他审级法院的基础,影响审级制度的科学性。[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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