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收监执行问题的思考
2012-04-13张卫平胡丽鸿
张卫平,胡丽鸿,胡 丹
(1.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0000;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双流610200;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崇州611200)
对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收监执行问题的思考
张卫平1,胡丽鸿2,胡 丹3
(1.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0000;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双流610200;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崇州611200)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当前,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脱漏管后如何收监执行,已成为一个令实务部门感到困惑的问题。因此,期待立法机关完善关于收监执行的条件、程序和对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司法实践。
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收监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刑罚的进步和人道的文明。监外执行的罪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监外执行所判刑期的罪犯。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称“两高两部”)2012年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监外执行的主要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现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所谓脱漏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间脱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从司法实践看,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有诸多方面原因,其中主要表现为司法行政机关面对罪犯脱漏管收监执行启动程序难,审判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裁定难,检察机关对罪犯脱漏管收监执行活动监督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