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之完善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2-04-13李兴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措施
李兴洲,李 丹,李 蓉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0000;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崇州611200)
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之完善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李兴洲1,李 丹2,李 蓉3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610000;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崇州611200)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各个国家均采取了谨慎的立法态度。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了刑事诉讼法典之中,这对于侦查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可操
作性不强,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不足;完善
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并未严格贯彻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即法律并非是我国侦查机关采取强制侦查行为的唯一依据,司法解释甚至是地域性的内部规范性文件都有可能成为侦查机关干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的依据。技术侦查措施虽然不为大众所熟知,但其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早已在侦查机关中普遍采用。例如公安部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第3条规定:“秘密搜查、密取证据、跟踪监视、使用耳目、技术鉴定等侦察手段,只能用于刑事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可见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侦查机关的秘密侦查手段,并不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其只是给技术侦查穿上了更加合法的外衣,便于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取证据的直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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