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2012-04-13赵纯碧黄灿鑫刘春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赵纯碧,黄灿鑫,刘春涛
(1.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20)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赵纯碧1,黄灿鑫2,刘春涛2
(1.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20)
学界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界定不一,类型划分多样。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体系不完善、规范不全面、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借鉴《日本公司法典》在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制度中关于失权程序、扩大的责任主体范围等实体制度的规定,分析总结我国实际情况,从理念、制度、体系三个维度加以修正。
股东瑕疵出资;诚实信用;失权程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是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公司是由一定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看,企业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投入不断转换成产出的过程。这种投入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可以被区分为资本和劳动。[1]股东出资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主要途径。而瑕疵出资是对公司信用基础的突破,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和经济法上的安全原则相违背,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理论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理论基础的悖驳。
一、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理论分析
股东出资肩负着公司资本筹集的重要职能,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最直接地影响资本的真实性,最鲜明地体现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上的博弈,也最敏感地触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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